《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发布日期:2018-03-30 15:22:54   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关键词:有机产品认证  |  有机认证  |  有机食品认证  |  有机粮食认证  |  有机大米认证  |  黑龙江有机产品认证  |  中国有机食品认证  |  黑龙江有机认证  |  黑龙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友情链接: ISO9001认证机构 | 哈尔滨型煤哪家质量好 |
地区分站: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呼和浩特 包头 乌海 赤峰 通辽 鄂尔多斯 呼伦贝尔 巴彦淖尔 乌兰察布 兴安盟 锡林郭勒盟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盘锦 铁岭 朝阳 葫芦岛 长春 吉林 四平 辽源 通化 白山 松原 白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哈尔滨 齐齐哈尔 鸡西 鹤岗 双鸭山 大庆 伊春 佳木斯 七台河 牡丹江 黑河 绥化 大兴安岭地区 土默特左旗 托克托 和林格尔 清水河 武川 土默特右旗 固阳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阿鲁科尔沁旗 巴林左旗 林西 克什克腾旗 喀喇沁旗 宁城 敖汉旗 辽中 康平 法库 新民 长海 抚顺 东港 凤城 义县 凌海 北宁 农安 九台 榆树 永吉 蛟河 桦甸 梨树 伊通满族自治 公主岭 双辽 东丰 东辽 通化 柳河 梅河口 集安 抚松 靖宇 长白朝鲜族自治 江源 临江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 长岭 扶余 镇赉 通榆 洮南 大安 延吉 图们 敦化 珲春 龙井 和龙 汪清 安图 依兰 宾县 巴彦 木兰 通河 延寿 阿城 双城 尚志 五常 龙江 依安 泰来 甘南 富裕 克山 克东 拜泉 讷河 鸡东 虎林 萝北 集贤 宝清 肇州 肇源 林甸 桦南 桦川 汤原 抚远 富锦 勃利 林口 绥芬河 海林 宁安 穆棱 嫩江 望奎 兰西 青冈 庆安 明水 安达 肇东 海伦 呼玛 塔河 漠河
7×24小时直线